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6-01-08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二氧化硫≤0.023吨/年、氮氧化物≤0.742吨/年、烟(粉)尘≤1.234吨/年、硫酸雾≤1.256吨/年、氯化氢≤0.23吨/年、炭黑尘≤1.18吨/年;

固体废物排放总量为零.

四、本项目建成后以厂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当地政府应对项目周边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对环境敏感的项目.

五、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申报产品规模组织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审.

七、园区污水处理厂1.5万吨/天扩建工程及废硫酸回收装置的建成投产是本项目投入运行的前提条件.如废硫酸回收装置不能稳定运行,影响硫酸回收用于生产,本项目须无条件停产.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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