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6-01-23 |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常熟市城区工程环境卫生管理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建筑工地文明、绿色施工水平,减少建筑施工环境污染,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住建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拆除等工程(以下简称城区工程)的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城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保护措施,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的建筑工地生产、生活设施,按规定处置各类生产、生活垃圾和废水,切实防止污染环境和施工扰民. 第四条 市住建、环保、城管、公安、卫生、信访等部门以及虞山镇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与监督,切实做好城区工程环境卫生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城区工程的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城区工程环境卫生标准,建立考核机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活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的标准化建设,依法查处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城区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噪声、粉尘、震动、辐射、强光等污染源的监管,严格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管工作,建立建筑工地生产、生活垃圾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加强施工临时占道、道路开挖的日常监督,依法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城区工程主要出入口和施工运输车辆的管理,做好建筑施工运输车辆的许可工作,开展施工运输车辆技术改装行动,依法查处施工车辆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卫生局负责城区工程生活区域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管工作,重点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及疾病防疫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信访局负责城区工程环境卫生信访、投诉事件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虞山镇负责城区工程环境卫生的监督,负责信访、投诉事件的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负总责.工程开工前,做好施工现场的 七通一平 工作,按照《常熟市城区工程环境卫生标准》(见附件),对施工场地内生产、生活污水排放进行合理规划,建设排水设施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并按规定办妥工地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报市城管局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综合监管和协调工作,明确相关施工企业环境卫生职责,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常熟市城区工程环境卫生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标准化生产、生活设施,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措施,指派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和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制定、落实环境卫生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并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区工程环境卫生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通报住建局. 第十六条 鼓励其他区域建设工程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常熟市城区工程环境卫生标准 常熟市城区工程环境卫生标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