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6-01-27 |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