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2-0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 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及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和备案(国统制〔2016〕101号、国统办函〔2016〕462号),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统计工作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严格工作要求,确保统计质量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报表制度,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指标、统计口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限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效. 加强数据分析,发挥统计作用 各单位要按照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数据综合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领域出现的问题,研判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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