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6-02-19 |
协议期满后,对照本规定办理. 5.确属学校学科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省管干部的退休年龄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兼任重要社会职务的教授、研究员,如省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在任职期间必须是在职人员的,可依据规定延长退休年龄,待任期届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程序: 1.教职工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两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的申请,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教职工所在部门初审,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教职工延长退休年龄的申请,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五、退休手续办理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均应在实际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2.在批准教职工退休前,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所在部门分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通知教职工本人. 3.在学校批准教职工退休后,教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及本人一张两寸正面免冠照片及工作证,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退休待遇
(一)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待遇 教职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及延长退休的待遇按《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8号)执行.
(二)内退的待遇 1.退休费根据本人提前退休当年的实际工龄比例计发:工作满35年,按90%计发;
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按85%计发;
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按80%计发;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按70%计发;
不满10年的,按60%计发.提前退休期间不再变动比例. 2.档案工资和连续工龄与在职人员一样按国家规定调整,但不兑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再根据档案工资的基数和连续工龄计算,重新调整比例,计发正式退休费. 3.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公积金、养老金待遇. 4.享受与正常退休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不再发放在职人员的校内津贴. 5.按规定享受货币化分房待遇. 提前退休人员仍归原部门管理(不占编制),待正式退休后转至学校离退休工作部门管理.
七、附则 1.本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则另行修订.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政策有冲突,则按国家政策执行. 2.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