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6-02-19

(六)知识产权专家应熟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战略规划、宏观政策,对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或从事专利代理、知识信息利用、专利咨询评估、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方面工作3年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条件,熟悉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专家评价.专家使用单位可在相关评审、评估、评奖等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反馈.省科技厅可从专业能力、履职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向省科技厅反映.省科技厅根据专家信用评价、履职情况和出入库申请等定期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代为说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浙江省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六)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或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公正评审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五)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建立评审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基础信息、专家在科技咨询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及信用等级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信用档案的建立、信息采集和管理依托浙江省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专家参加科技咨询活动中发生的不良信用行为或异常行为,由科技咨询组织单位提出,并报省科技厅核实认定.省科技厅也可主动对专家的履职情况和科技信用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业务管理平台记录专家信用信息时,须同时将信用变动情况通知专家本人. 第二十九条 专家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级.专家默认信用等级为良好. 第三十条 专家信用等级良好的,连续3年参与科技咨询且无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调高至优秀.专家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1次评审或连续邀请3次不参加评审的,信用等级调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专家信用等级,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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