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6-02-22 |
(一)、
(二)、
(三)项所签署的施工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须对开立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附件3). 第七条 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及专用账户的开立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工人已有银行账户的,可不重复办理;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开户银行签署《工人工资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专户协议》,附件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的(不含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银行签署《专户协议》.《专户协议》签署各方应当切实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开立专用账户需按照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附件5). 2.外地驻深施工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需以上级法人单位的名义设立临时专用账户. 3.涉及劳务分包的,开户银行在进行开户审核时,需通过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相连接的端口查询核实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或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回执;
如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则由其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供开户银行审核. 第八条 本规程施行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当期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全额支付款项到专用账户,之后按照每月足额支付的原则向专用账户转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及时支付、按时结算 的原则对工人工资进行发放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见附件6),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深圳市建筑实名制分账制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http://shiming.thit.com.cn/)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工银行账户、工程进度、考勤记录、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结清后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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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考勤记录,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施工单位应按月转账支付不低于本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应当制作、保留工人工资发放记录.
(四)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工人工资总额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补足,补足上限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工资到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已结清工人工资的承诺书办理账户核销业务,开户银行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同名账户退回剩余资金.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