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6-03-07

应对采温层岩土质量、地下水水位、系统运行效率等实施长期监测,其中供回水温度、系统COP系数、土壤温度等参数应接入国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对取用及回灌地下水的,应分别在取、灌管道上安装水量自动监测设施,并接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热泵机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ACOP)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系统供热平均运行性能系数(COP)不得低于3.5.

(四)创新开发利用模式. 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领域大力推广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系统运营维护交由专业化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运营单位对系统运行负总责,并制定供热(冷)服务

三、加强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支持政策.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运行电价和供暖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传统供热地区,浅层地热能供暖价格原则上由政府按照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

其他地区供热(冷)价格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中央预算内资金积极支持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建设.相关地区要加大支持力度,将浅层地热能供暖纳入供暖行业支持范围,符合当地供热管理相关要求的浅层地热能供热企业作为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享受供热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鼓励相关地区创新投融资模式、供热体制和供热运营模式,进一步放开城镇供暖行业的市场准入,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浅层地热能开发.鼓励投资主体发行绿色债券实施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二)加强示范引导和技术进步. 相关地区要组织实施浅层地热能利用工程,选择一批城镇、园区、郊县、乡村开展示范,发挥其惠民生、控煤炭、促节能的示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地方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选用工艺技术先进、服务质量优良的设备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有效推动节能减煤和改善生态环境.相关地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加大对浅层地热能供暖技术的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提升装备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浅层地热能供暖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建立健全承诺和评估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织建立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信息库,由项目单位登记项目信息,包括企业信息、项目建设信息、运行信息,并承诺项目符合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交定期评估报告等,接受事中和事后监管.运营单位每年对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评价,重点评估系统运行效率、供回水温度、地下水回灌率、土壤温度波动、土壤及地下水质量检测情况等,评价报告作为项目信息提交浅层地热能利用项目信息库.

(四)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地区各级发展改革、运行、国土、环保、住建、水利、能源、节能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温度、水位、水质等开展长期动态监测,对项目的供暖保障、能效、环保、水资源管理保护、回灌等环节进行监管.地下水水源热泵回灌率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回灌导致含水层地下水水质下降、开采地下水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由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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