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6-03-08

冰箱:温控精度±2℃. 6.2.3.2 操作程序 取两件包装完整的试样,一件试样放置在室温条件下,一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8℃的冰箱内,经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净含量 仪器 秤或者天平:经检定合格,准确度等级和分度值应符合JJF 1070中相关要求;

鼓风干燥箱. 操作程序 测定总重 首先在秤或者天平上称量样品容器的实际总重(GW),并记录结果. 测定皮重 取出海绵,挤出料体,使用95%的酒精将海绵和容器中多余的料体清洗干净;

将清洗干净的海绵吸附的多余酒精尽量挤压出来和容器一起放置于50℃左右的鼓风干燥箱中干燥1h,放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在秤或者天平上称量海绵和容器的重量,为样品的皮重P,记录结果. 计算样品的实际净含量 样品的实际净含量(q)=实际总重(GW)-皮重(p) 抽样量及判定 抽样量及判定按照JJF 1070中规定的执行. 包装外观 按QB/T 1685进行检验.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产品执行标准应按如下要求标注: ――水包油型产品标记为:"执行标准号+(O/W型)"或"执行标准号+(O/W)";

――油包水型产品标记为:"执行标准号+(W/O型)"或"执行标准号+(W/O)".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离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的运输贮存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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