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6-03-12

2013年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典当类案件为117件,其中涉案金额100万以上的为32件;

2014年受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典当类案件数量为279件,其中涉案金额100万以上的为95件.(见

图表3)

图表 3―民间金融案件(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数量逐年上升态势 2012年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类民间金融案件涉诉金额为2.02亿余元,2013年为4.21亿余元,2014年为7.24亿余元,两年时间内,民间金融案件涉案金额上升2.58倍.(见

图表4)

图表 4―民间金融案件涉案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2.小额贷款案件数量骤增 近三年诉至越秀区法院的小额贷款案件数量呈几何递增趋势,案件受理数量比其它两类案件上升明显(见

图表5).2012年受理的小额贷款案件为1件,涉诉标的1088766.67元;

2013年为7件,涉诉标的56085700元;

2014年为76件,涉诉标的321566529.40元.小额贷款案件涉诉金额上升态势明显(见

图表6).

图表 5―2012年到2014年小额贷款案件受理数量比其他两类案件上升明显

图表 6―2012年到2014年小额贷款案件涉诉金额大幅度增长 3.民间融资息率趋向高利 近三年受理的小额贷款案件,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基本接近或等同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典当案件的合同综合费率执行24‰-42‰的费率标准.在该两类案件中的大部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除需按合同订明的利率标准计算占用贷款期间的利息外,还需要按日支付1-3‰的违约金,利率加上违约金后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4.案件财产保全数量增多 2012年,在民间金融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为10件;

2013年上升至23件;

2014年攀升至88件(见

图表7),其中受理的76件小额贷款案件,有60件申请了财产保全,民间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财产保全工作.

图表 7―民间金融案件财产保全增加趋势明显

二、民间金融案件审理涉及的问题

(一)专门性法律法规不完备 目前调处民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条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配套规定多属政策性文件,法律位阶低,难以成为司法机关调处纠纷的法律依据.如小额贷款公司违反500万元贷款上限的行为,典当行经营纯信用担保典当的行为,司法机关难以直接认定无效.缺乏一部专门调整民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导致民间金融案件裁判尺度难统一,不利于民间金融纠纷的解决.

(二)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民间金融企业有别于银行金融机构,出于信贷风险考虑,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在《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但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并未严格按照规定发放贷款,为规避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在与借款人签订大额贷款合同后,将贷款拆分成多笔发放,违规经营.

(三)案件调解难 民间金融案件涉及的债务担保人较多,平均涉案被告人数为3.39人,个别案件的被告多达10人以上,当事人数量多给法院的送达和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且不利于法院组织调解,案件调解难.

三、民间金融案件成因分析

(一)民间金融企业追求高利导致长期高风险经营运行 民间金融企业未被纳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金融管理机构的常规管理系统中,受到金融监管规制较小,利率监管相比银行受到的限制也较小.民间借贷本有利率高的特征,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更是民间资本运作的高回报方式,致使一些民间金融企业为达到收取高利的目的,迟延起诉,通过延长资金回收期限达到利息、违约金计算最大化,但到其真正起诉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往往已倒闭、甚至跑路,致使债权追收错过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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