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6-03-12 |
第四章 安全态势分色预警 第二十八条 对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分级分色预警制度,依据《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分级预警管理规定(试行)》,综合民用爆炸物品视频监控系统预警发现的和公安机关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积分考核,按积分情况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实时积分、定期评定、动态升降.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各爆破作业单位积分考核预警情况,定期加权平均发布区域安全态势预警.
第五章 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视频监控系统应用,运用 大数据 比对分析技术,及时发现、制止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民用爆炸物品视频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将纳入治安管理工作考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视频监控系统日常巡查制度,落实专人每天开展系统视频巡查,并将视频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核查处理.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系统巡查发现问题或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查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于7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在系统内反馈上报. 第三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受理涉爆单位申请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许可时,应通过系统巡查涉爆单位民爆物品储存、运输及爆破作业活动视频图像采集上传情况.不按规定采集、上传视频图像的,不予受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 江西省民用爆炸物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维护保障由研发单位北京丹灵思科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融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400-690-8080. 第三十四条??研发单位接到公安机关及企业用户系统故障报告后,应详细登记故障报告时间、人员、电话、单位及故障内容等信息,并于24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维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由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分级预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包括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第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等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积分考核,按积分情况评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预警管理. 第四条 对爆破作业单位分级预警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时积分、定期评定、动态升降. 第五条 对爆破作业单位分级预警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应依法依规追究爆破作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积分考核标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和治安检查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实行百分制积分考核.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0分:
(一)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或未按照资质等级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未经许可、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或使用非专用车辆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