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6-03-15

(一)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类型.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许可证》所记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分教学点.申请设立分教学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其拟设立的分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所设分教学点自有或租赁教学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2年.

(二)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三)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达到国家相应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拟举办消防安全专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同时符合本设置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GA/T1300-2016)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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