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6-03-20

2、无锡市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未与许林喜签订屋面防水作业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审查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未在作业现场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管理和协调;

未制定外来人员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3、事发时,李反修独自一人在楼顶东南角作业,佩戴了自带的安全帽,除此外未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李反修,男,1965年生,安徽阜阳人.

(二)事故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38000元人民币(赔偿费用).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反修在无锡市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3层办公楼顶进行防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不慎从楼顶边缘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后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无锡市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将屋顶防水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许林喜),未审查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未在作业现场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管理和协调;

未制定外来人员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2、许林喜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接防水作业项目,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疏于防范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和事故原因的分析,现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李反修,防水施工作业人员.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安全意识淡薄,疏于防范,在楼顶边缘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不慎从三楼顶坠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受伤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2、无锡市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将办公楼顶的防水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许林喜),未审查作业人员的作业资质,未在施工作业现场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管理和协调;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告知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滨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杜才荣,无锡市电站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工作. 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未组织制定外来人员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办公楼防水施工作业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滨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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