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4-10 |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20712-T-317.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劳动学会劳务经济与境内劳务派遣专业委员会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中协调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加强劳务派遣规制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促进劳务派遣业务规范化作用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提供、运营管理、场所设施,以及社会责任和自律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指导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活动.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劳务派遣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引入的一种用工形式,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我国的劳务派遣先后经过萌芽、起步、无序快速发展三个阶段,目前已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非公经济组织和劳动用工方式日益多样化,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不断扩大,劳务派遣机构空前发展,不仅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而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与传统直接雇佣方式有着很大不同,使传统的 雇佣 、 使用 一体的直接雇佣两方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佣三方关系.其主要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传统的单一雇主职能由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共同行使,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对劳动者的招聘、考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工单位提供具体劳动岗位,指挥监督劳动者工作.这种 雇佣 与 使用 的分离带来了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经济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用人责任划分问题,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也对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我国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劳务派遣纳入正式的法规范围,2008年8月19日又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适用岗位、合同期限、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动合同解除、禁止自设派遣等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是从劳务派遣实践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才能够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力度,加强劳务派遣机构规范,研究并制定劳务派遣基础性标准,不仅成为推动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标准的内容不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严格遵照相关的规定. 2.科学适用原则 标准的科学性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研制过程的科学性两个方面.起草组一方面注重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以相关的科学理论和工具为基础,对劳务派遣服务中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劳务派遣服务的特性与实践.另一方面,标准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标准制定程序,保证标准研制过程的科学性. 3.可操作性原则 起草组从全面性、简便性、可获得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国际、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的现状,尽可能在标准中给出可操作的方法、要求和量化指标.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健康发展的优胜劣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