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6-04-1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 )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以下简称 庆华煤化工―甲醇 )竞买交易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庆华煤化工―甲醇 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庆华煤化工―甲醇 竞买交易由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庆华煤化工―甲醇 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2:00,其中10:00~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时间.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由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备案批准后,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方可参与交易所 庆华煤化工―甲醇 竞买交易. 第六条 庆华煤化工―甲醇 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交易商必须是具有煤化工系列产品经营资质且在交易所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事务数据披露 第八条 每次竞买交易前,卖方至少需要提前一天(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网站上公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 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九条 卖方每竞买交易日9:0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拟上市交易 庆华煤化工―甲醇 的产品信息. 拟上市交易 庆华煤化工―甲醇 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质量、单批次最大交易量、单批次最小交易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等(具体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 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五章 检测与商品属性 第十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以卖方过磅数据为准,买方派人到卖方磅房监磅.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和水分实测结果折算后的重量为准,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单次交收的实物溢短应在±3‰之内. 第十一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卖方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竞买交易信息表》各项指标下定制,在卖方厂内由买卖双方共同取样,样品分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化验,另保存一份为争议样本凭证,以卖方化验结果为准,买方认可后签字,卖方提供一份盖章的化验单给买方,买、卖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或协商解决,或买、卖双方各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取样、制样,交送质检局化验仲裁.复检不到场的一方视为自动认可取样结果.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第六章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庆华煤化工―甲醇 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 庆华煤化工―甲醇 的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报价和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单一竞买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次 庆华煤化工―甲醇 的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所网站公示. 每批次货物均按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产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卖方竞拍底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自动生成《内蒙古庆华集团煤化工系列产品―甲醇销售合同(示范)》的交易方式.配对成功后,本批次配对成交的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 第十三条 计量单位为 吨 ,计价以 元/吨 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十四条 竞买报价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交易日某批次 庆华煤化工―甲醇 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买报价结束. 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买方对该批次商品竞买总数不低于该批次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竞买报价倒计时开始(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