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6-04-16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化学原料的仓储项目,于2015年6月投入使用.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使用.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设有容积120m3的储罐6个、容积230m3的储罐2个、泵4个等.仓储项目使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盐酸装卸过程的酸雾废气、生活污水等.酸雾废气经管道收集配套水喷淋塔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当事人未办理上述化学原料仓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化学原料仓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8号),同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年6月8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调查陈述该司120m3的储罐6个,实际上应该是50 m3的储罐6个.
2、该司于2014年12月开展委托一环评公司做环评,但一直进展缓慢,近期该司已委托其他环评公司为该司开展环评,该司将加快跟踪环评力度,尽快完善相关手续,设备方面将按环评要求,达到排放标准,该司主要仓储项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是盐酸装卸过程的酸雾废气,已安装酸雾吸收塔.生活污水主要是公司员工上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放.该司于2015年6月竣工以来,因环评未办好,一直到现在都未正常使用,企业运营成本高,该司将尽全力把环评做好,并验收才正式投入使用,并做好员工培训工作.综上所述,请本局酌情体谅企业的难处,从轻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化学原料仓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9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昊胜印染助剂有限公司停止化学原料仓储项目的使用;
2、对当事人广州市昊胜印染助剂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