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8-03 |
临柜办理 随到随办 应检附已填妥之「出进口厂商登记申请书」(请至本局为民服务专区下载列印)及相关文件(如附表),向贸易局贸易服务组、高雄办事处或经济部中、南区联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传真申请 2个工作小时 新登记及未持有本局90年6月21日前所核发登记卡之厂商,可将已填妥之「出进口厂商登记申请书」(请至本局为民服务专区下载列印)及相关文件(如附表),传真至贸易局贸易服务组(传真号码:02-23217241 02-23965836)或高雄办事处(传真号码:07-2811396)办理. 厂商登记申请者,经本局核准后,即将登记资料上网及传输海关,该登记资料,可至本局网站查询,如有疑问,请洽本局服务
电话:02-23977358,高雄办事处
电话:07-2711171. 3.邮寄申请 2个工作小时 应检附已填妥之「出进口厂商登记申请书」(请至本局为民服务专区下载列印)及相关文件(如附表),一并邮寄贸易局贸易服务组(台北市湖口街一号)或高雄办事处(高雄市前金区中正四路103号2楼)办理. 厂商登记申请者,经本局核准后,即将登记资料上网及传输海关,该登记资料,可至本局网站查询,如有疑问,请洽本局服务
电话:02-23977358,高雄办事处
电话:07-2711171. 4.网路申请 2个工作小时 新登记及未持有本局90年6月21日前所核发登记卡之厂商,可利用经济部所发行之工商凭证IC卡申办出进口厂商登记或利用「我的e政府.电子化政府入口网」提供之线上申办服务,将申请登记资料传送本局,资料传送成功后另须将相关文件(如附表),传真至贸易局贸易服务组(传真号码:02-23217241, 02-23965836)办理. 厂商登记申请者,经本局核准后,即将登记资料上网及传输海关,该登记资料,可至本局网站查询,如有疑问,请洽本局服务
电话:02-23977358. 附表? 登记种类 检附文件新登记 1.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2.厂商拟用之英文名称预查申请表 重新登记 1.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2.厂商拟用之英文名称预查申请表(注销未逾二年仍拟使用原英文名称者免附) 3.缴还本局90年6月21日前核发之登记卡 变更登记中文名称 1.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2.缴还本局90年6月21日前核发之登记卡 英文名称 1.厂商拟用之英文名称预查申请表 2.缴还本局90年6月21日前核发之登记卡 地址 负责人 1.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2.缴还本局90年6月21日前核发之登记卡 电话 电传 缴还本局90年6月21日前核发之登记卡 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1.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一份 2.主管机关核准变更有关文件影本一份 3.缴还本局90年6月21日前核发之登记卡 其他事项: 1.相关证明文件 2.缴还本局90年6月21日前核发之登记卡 相关规定
1 出进口厂商依法合并或变更中英文名称、组织、代表人或营业处所,应检具上述有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未办妥变更登记者,不得继续经营出进口业务.
2 出进口厂商擅自停业或他迁不明者,贸易局得於其原因消失前,暂缓受理该厂商出进口业务,厂商如已恢复营业,可检附统一发票购买证正面及内页影本各乙份、最新一期统一发票购买明细表影本乙份及申请书乙份,向本局申请恢复办理出进口业务.
3 出进口厂商歇业经查明属实或经命令解散或撤销登记者,贸易局应撤销其登记.
4 申请注销厂商登记,应检附申请书一份并缴还旧卡,如系公司解散或歇业,则加附主管机关核准解散或歇业函影本一份.
5 出进口厂商经撤销登记者,自撤销日起或於撤销前已受暂停处分者,自受暂停处分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
6 本局出进口厂商登记之服务电话为02-23977357, 02-23977358,? 02-23977360,欢迎洽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