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6-05-13

四、谈判

9、谈判组织 9.1谈判工作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组长由谈判小组成员推举产生.谈判小组应首先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9.2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9.3资格性、符合性审核 9.3.1谈判开始后,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各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参加本次谈判资格. 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同时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不需要提供)、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原件、相关资质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由工作人员保存,续交或补交的无效. 9.3.2审核时,谈判小组要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核,以确定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当场告知有关供应商. 9.3.3审核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表示的为准.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响应将被拒绝. 9.3.4谈判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0、谈判程序 10.1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谈判程序. 10.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书面申请采购代理机构退出谈判. 10.3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0.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终止,无成交供应商: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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