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6-05-17 |
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向阳大街24号楼1单元4层005号.身份证号码:210319196409153137. 被执行人:陈恩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坯厂村741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5505222917. 被执行人:林艳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坯厂村741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5607080825. 被执行人:陈久鑫,男,汉族,学生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坯厂村847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971203291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于2015年1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查封了陈涛(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是陈涛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的座落于海城市芭东海城一期118栋2103室,面积为149.99平方米楼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陈涛(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是陈涛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的座落于海城市芭东海城一期118栋2103室,面积为149.99平方米楼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宗维满执行员李萌执行员王宇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雪海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辽0381执恢552号 申请执行人:董国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向阳大街24号楼1单元4层005号.身份证号码:210319196409153137. 被执行人:陈恩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坯厂村741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5505222917. 被执行人:林艳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坯厂村741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5607080825. 被执行人:陈久鑫,男,汉族,学生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坯厂村847号.身份证号码:21038119971203291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于2015年1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查封了陈涛(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是陈涛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的座落于海城市芭东海城一期118栋2103室,面积为149.99平方米楼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陈涛(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是陈涛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的座落于海城市芭东海城一期118栋2103室,面积为149.99平方米楼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宗维满执行员李萌执行员王宇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雪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8年5月23日 地点:海城市人民法院405房间 合议庭组成人员:宗维满 李萌 王宇 案件主审人:李萌 记录:孙雪 评议:申请执行人董国柱与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李萌: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国柱与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如何执行,大家评议一下. 李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于2015年1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查封了陈涛(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是陈涛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的座落于海城市芭东海城一期118栋2103室,面积为149.99平方米楼房.我的意见是:拍卖陈涛(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是陈涛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的座落于海城市芭东海城一期118栋2103室,面积为149.99平方米楼房. 宗维满:同意李萌意见. 王宇:同意李萌意见. 合议庭评议结果 拍卖陈涛(陈恩波、林艳梅、陈久鑫是陈涛的法定继承人)所有的座落于海城市芭东海城一期118栋2103室,面积为149.99平方米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