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6-05-19 |
对神经系统的作用调节植物神经功能―降低神经的兴奋性;
对血液系统的作用调节酸碱平衡―促进血液循环;
对肌肉骨骼作用补充人体阴离子―维持生物电平衡;
对消化系统的作用增加酶的活性―促进新陈代谢 等作用,同时宣称能净化血液,清血排毒、降血糖、降血压、消除肉瘤等等.该 电位治疗仪 系当事人从网上找一李姓经营者购进的,每台进价5500元,售价9800元,至案发时已累计销售14台,货值金额计138200元,共获利计60200元. 当事人所经营的 松花粉 、 藏贝母 、 天麻 等属于保健食品, 土蜂蜜 等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至今共购进26瓶松花粉,销售了10瓶松花粉,进价66元/瓶,售价185元/瓶,库存16瓶;
3包藏贝母,进价365元/包,售价500元/包;
7包天麻,进价35元/包,售价50元/包.另未售出的保健品或者食品如下:
1、16瓶松花粉,150克(0.5克*300片);
2、敖东蜂胶胶囊80瓶(500mg*60粒/瓶),进价20元/瓶,未售出;
3、湖南蒙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土蜂蜜 218瓶,200克/瓶,进价 5元/瓶,未售出.上述保健食品货值总计9350元,共获利169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保健品的进、销货台帐和单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受委托人李力、曾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受委托事项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体验者取证现场笔录3份(共8页)和现场拍摄检查、保健品实物、产品宣传专栏、体验者证件等照片26张.体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现场三名接受体验的老人提供的信息,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即利用 讲师 现场进行宣传讲座、口头推介推销产品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李力询问笔录5份(共28页),对当事人的 讲师 曾凡东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及通过宣传讲座、口头推介等经营方式推销产品的事实及经营详情,且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方式进行宣传讲座、口头推介从而推销医疗器械、食品和保健品的事实及其他经营事实;
证据四:经受委托人李力确认的当事人工作人员使用的 记录反应本 和 讲课稿 复印件共26张.证明当事人的 讲师 进行授课、推介过程中使用的课件材料和病例的事实情况,且证明上述材料虚假宣传、夸大表示 电位治疗仪 及当事人所销售食品、保健品存在疾病预防、治疗的功效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经李力确认的计算机提存笔1份、刻录光盘1张、案发现场所使用的PPT课件详情打印3 份(共45页).证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曾凡东现场对37名体验者进行现场授课所使用PPT课件的内容详情,且证明上述课件虚假宣传、夸大表示当事人所销售食品、保健品存在疾病预防、治疗的功效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制作经李力确认的计算机提存笔录1份、提存截图打印件2张, 具名称为 武汉康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 电位治疗仪 (KX-9000型)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武汉康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给当事人《关于重阳节感恩特优价执行通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 电位治疗仪 (KX-9000型)生产厂家资质及该治疗仪作为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适用范围,且证明该治疗仪并无当事人所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所销售的松花粉、蜂胶胶囊、土蜂蜜厂家的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各一份(共41张)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保健品及食品的厂家生产资质. 证据八:扣押物品及安市监强字【2018】157号《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56号《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及当事人被扣押的涉案保健品及食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