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6-06-01

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报修电话号码为: 乙方公布的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

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

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7.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9.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拆改热计量装置、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甲方拆改热计量装置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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