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06-04

(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合作企业的解散;

(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作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九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不设立)监事会(公司如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3人以上),包括 名(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 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不选择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以下条款选择设立监事会适用)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 次(至少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董事会决定.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第十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一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应在经营年限届满的180天前向中国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法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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