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6-05 |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将组织招标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