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6-06-10 |
3 监理工作的一般规定 3.1 监理单位的确定和监理工作依据 3.1.1 监理单位的选择应由对该优秀历史建筑拥有法定管理权的单位,通过招标、邀请、委托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该项工程施工施工招标之前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3.1.2 监理的主要依据:
1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3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其他相关法规;
4 项目实施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5 项目实施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6 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发布的告知单;
7 设计单位提供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 3.1.3 监理的补充依据:
1 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经三方协商 达成的协议、意见、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
2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3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通知、指令. 3.2 监理阶段的划分与工作内容 3.2.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监理划分为三个阶段:
1 施工准备阶段;
2 施工阶段;
3 竣工验收阶段. 3.2.2 监理委托合同文件一经签订,即开始工程准备阶段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日期内进入施工现场,熟悉与工程相关的各类文件及合同,复核施工设计图,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及保护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书. 3.2.3 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费用控制、建筑及工程安全监理,重点做好关键部位、重点保护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及时核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并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3.2.4 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总结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预验收.在预验收合格基础上,参加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保护修缮工程参与各方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作出确认.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协调对于重点保护要求进行符合性验收,参加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并由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召集的专家组及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进行符合性验收. 3.3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 3.3.1 监理单位在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理委托任务后,需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级别、类型、规模、特点及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按行业规定任命、配备项目监理人员. 3.3.2 项目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监理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由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监理专业上岗证书. 3.4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及相关关系 3.4.1 监理工程师职责权限,按照项目实施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执行. 3.4.2 项目实施单位与监理机构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3.4.3 监理机构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机构与工程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3.5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5.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