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06-20

物流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商品物流数据(运单);

支付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资金结算数据(支付单). 第二十二条 服务平台在接收订单、支付单、运单信息后,自动进行 四限 审核并生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在通关系统对申报单进行审核.申报单具备货物报关单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放行后,仓储企业根据放行信息理货,在海关工作人员的监控下,粘贴运单并通过自动分拣系统实行自动分拣. 第二十五条 自动分拣放行的包裹由仓储企业在通关系统中归并生成载货清单,卡口凭海关放行信息,在通关系统中核注车辆载货清单,准予物流企业车辆出区. 第二十六条 海关应按规定对商品进行风险布控并实施查验.

第五章 征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电商企业,应向保税区海关缴纳进口税税款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由企业自行决定,缴纳后通关系统根据保证金金额生成该企业担保额度. 第二十八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确定进口税率,海关按实际零售价计征进口税. 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第二十九条 应征进口税税额超过50元的,由电商企业统一代缴.根据应征税额自动核扣电商企业担保额度,核扣成功后放行. 额度不足的不予放行,待电商企业缴纳足额保证金后再予以放行. 第三十条 电商企业采取每半月集中纳税的方式替消费者代缴税款,海关将每半月应纳税款汇总后,填发缴款书送交电商企业,电商企业办理保证金转税业务. 电商企业代缴税款后,消费者可通过服务平台自行打印进口税缴纳记录单. 第三十一条 海关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汇总上月16日至月末税款,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当月1日至15日税款.电商企业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海关依据《关税条例》确定进口税的缴款期限.

第六章 退换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退换货申请海关应予以办理.缴款书未打印的,海关不予征收税款,税款已缴纳且商品在放行之日起15日内返回区内的,海关予以退还已征收税款,超过15日返回区内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出区发生退货情况,电商企业将退货申请通过服务平台发送至通关系统生成退货信息,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入区.货物入区确认后,海关予以恢复消费者购买额度.退货商品在放行之日起15日内入区的,即时恢复保证金额度;

超过15日入区的,待税款缴纳之后恢复保证金额度. 第三十五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进口出区发生换货情况,电商企业通过通关系统提交换货申请及原始订单信息,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进出区手续. 第三十六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出区及退换均由海关备案的物流企业运输,且运输工具上不得装载其他商品. 第三十七条 如需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转回保税仓储性质货物的,海关按普通保税仓储货物管理.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放弃的,应转回保税仓储货物性质,海关按照保税区保税货物放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服务平台 ,是指由宁波电子口岸负责搭建的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是企业身份认证、消费者身份认证、三单比对及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 通关系统 ,是指由宁波海关开发建设的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系统 ,是海关对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实施监管执法的自动化电子管理系统. 智能化系统 ,是指由宁波海关开发建设的 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智能化系统 ,是海关对进出宁波保税区货物的进、出、转、存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管,集海关和企业操作于一体,实现数据智能化管理的综合平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关、企业应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消费者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行为中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四十一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如果不符合条件,无法按照本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应当按正常的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海关监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7日起施行. 附件: 宁波海关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 四限 相关规定 根据宽严适度、稳妥可控、便利可行、由易及难的原则,试点期间实施 四限 ,即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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