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6-06-20

第四章《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服务要求》 4.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7.2 投标人(即供应商,下同)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证件),具有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范围包含餐饮的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投标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4、配备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

5、配备的厨师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中式烹调师三级及以上厨师资格证书,面点师具备三级及以上的厨师资格证书;

6、近三年来无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及不良记录证明【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7、投标企业具有经营过类似党政机关食堂餐饮服务且单项合同服务年限不少于2年的业绩(单餐就餐人数不少于200人)【须提供合同,如合同中未明确人数需业主单位出具相关人数方面的证明文件】;

8、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须持有与投标人(企业)签订的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须提供合同原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0、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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