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6-06-28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再次使用业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已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业主大会同意设立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小额维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且上次申请的备用金已基本用完.

二、设立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

七、八十

七、八十八条;

2.《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10]121号)第十

七、二十

一、二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各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下称区管理机构).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

七、八十

七、八十八条 设立依据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府[2010]121号) 第十

七、二十

一、二十二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业主委员会已完成备用金使用、再申请的审核;

2)一年申请未超过三次,单次申请的备用金额度不超过物业项目日常维修资金年度应收总额的30%. 2.不予办理的情形: 1)区管理机构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正常移交日常维修资金影响维修资金使用的,可暂不予办理;

2)区管理机构发现备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况,可暂不予办理.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上传电子版文件大小不超过10M.相关申请表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称市管理机构)网站下载. 表1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再次使用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身份证明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业主大会授权其他单位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单位相应证明材料;

如业主大会授权个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纸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再次使用申请表 信息真实、准确.1 纸质 业主大会关于备用金设立及使用授权的决议证明文件 信息真实、准确,核原件.1 纸质、电子版 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前次备用金使用汇总表、分摊表及各项目维修方案 信息真实、准确.1 纸质、电子版 备用金使用汇总公示证明材料 信息真实、准确.

1 纸质 合法票据 信息真实、准确,核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无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无 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需要再次申请备用金的,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报业主委员会同意申请,同时将上次申请的使用情况、分摊情况报业主委员会审核. 2.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业主大会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上传有关电子申请材料,并持备用金再次申请材料到区管理机构申请再次使用. 3.区管理机构对备用金再次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核销上次申请的使用金额,确认资金分摊数据,并分摊到户.审核通过的,区管理机构经系统发送备用金再次使用资金划拨通知. 4. 市管理机构在收到区管理机构通过系统发送的资金划拨通知后,拨付备用金.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本事项只需网上提交申请,暂不支持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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