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8-04 |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资中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资环函〔2019〕23号).
根据"报告书"编制内容: 项目位于资中县双河镇长山岭村采石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一座,分二期实施.项目一期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处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储仓、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地磅房、供水系统、循环水泵房及蓄水池、飞灰稳定化系统、贮渣坑、空压房、机修间、化学水处理站、渗滤液处理站、浓缩液膜处理系统、综合楼等公辅和办公生活设施.项目服务范围和对象主要为资中县、威远县城市生活垃圾.项目设置2*300t/d焚烧炉(机械炉排炉)及余热锅炉,配套1台装机容量为12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总投资46160.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45万元.项目预留二期建设空地,项目地磅、综合楼按总规模(900t/d)进行建设. 项目经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资中县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批复》(内发改环资[2017]569号)同意立项,内江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11000201700055号)同意项目规划选址,内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资中县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站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内国土〔2018〕60号)同意项目用地,项目符合资中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报告书"可作为项目规范环保管理的依据,与本批复不一致之处,以本批复为准.
三、项目设计及建设时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和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等相关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
引进设备不得降低环保指标要求. 2.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等工作,将环保措施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之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严格按照"报告书"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地布设及施工方式,减缓施工扬尘、噪声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防止扬尘、噪声扰民.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减少施工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并采取设置临时挡护和覆盖等综合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迹地生态恢复,减少水土流失. 4.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总量控制要求,经80m烟囱达标排放.同时,按照规范及报告书要求加强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参数控制,确保各类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有效去除.垃圾坑、渗滤液处理站等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后达标排放,停炉检修期间,卸料平台和垃圾池内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过滤后经80m烟囱达标排放. 5.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实施雨污分流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垃圾渗滤液、厂房、卸料平台冲洗废水、洗车废水、生产/生活废水、初期雨水等废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工艺用水标准后回用;
浓缩液处理后回喷焚烧炉;
项目循环冷却水池定期排水、化水制备系统除盐制备反冲洗水及浓水、锅炉排水等清净下水,排入清净下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后,通过专用管网排入长河堰.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控制、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做好雨污分流、分区防渗,将汽车引桥、卸料平台、垃圾仓、焚烧间、烟气净化车间、飞灰处理间、汽机间、渗滤液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设为重点防渗区域;
将地磅区、主控楼、综合泵房、生产水池等设为一般防治区域,分别采取防渗措施.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地下水质的跟踪监控;
强化防渗层的维护、检测,及时发现处置地下水污染风险. 7.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炉渣运至资中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填埋处置或作为一般固废送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
渗滤液处理系统和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送焚烧炉焚烧;
生活垃圾送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
飞灰螯合固化处理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的,送资中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二厂分区填埋.飞灰螯合固化浸出液浓度超过《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限值的,须将飞灰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定期更换的纳滤膜、反渗透膜,机修废机油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送资质单位处理.垃圾运输严格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装运,避免因抛洒和滴漏造成环境污染.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废)在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8.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选设备、合理布局、实施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9.按照技术规范和"报告书"要求,加强运行参数、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与监控,根据监测结果及最新环保要求,及时优化和完善相关工艺及参数.同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报告书"要求,安装设施运行参数和污染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0.根据"报告书"要求,以项目厂界外300m划定为环境防护距离.资中县人民政府已承诺在项目建成投运前完成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防护区建设(资中府函〔2019〕30号、资中府函〔2019〕30号),该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11.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环境应急管理要求,贮存必备的应急物资,加强应急演练,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12.你单位应依法定期向公众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与周边群众的沟通、宣传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尽可能降低项目实施后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将邻避效应转化为邻利效益.
四、项目开工或投入使用前,应依法完备其它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开工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竣工时,按规定程序开展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
六、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核算并经资中县环境保护局审核,本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5.8吨和189.6吨以内.本项目特征污染物烟尘、HCl、HF、Pb和二f英的年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8.96吨、12.64吨、1.264吨、0.09936吨和0.126g TEQ/a以内.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本批复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报告书"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后的日常监管由资中县生态环境局和内江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 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资中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0日 抄送:资中县生态环境局、内江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内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0日印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