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6-07-03 |
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未提出价格申诉.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申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举报人提出价格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
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申诉办结:
(一)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双方协商和解的;
(三)举报人撤回申诉的;
(四)被举报人拒绝调解的;
(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不执行的,举报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消费者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价格权益争议,单独提出申诉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价格申诉中,发现经营者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举报人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格申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 第十八条 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属于价格举报、信访事项. 通过12358举报电话咨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咨询问题复杂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民用水、电、气和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行业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