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6-07-08 |
1、合同标的物和合同价格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 体育用品 详见附件 批1560000.00 560000.00 合同价格(大写)人民币 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 (1)本合同价格包括上述标的物,以及全部设备、辅助材料、安装、调试、吊装费、人工、机械、包装、装卸、仓储、保险、运费、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及质保期间等一切费用. (2)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标的物交付 2.1交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送货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毕 2.2交货地点:根据甲方要求交付至指定地点 2.3交付方式:(现场交货) 2.4包装运输:(原包装)
3、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成交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4、包装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5、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6、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6.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五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7.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