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6-07-16 |
2018 年 4月
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炉渣和弃渣堆放场没有建设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炉渣和弃渣堆放场东部违法设置排放口;
炉渣和弃渣堆放场北部有一个堆场废水形成的渗坑.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3日《莆田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8年4月17日《莆田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7年12月-2018年3月生产台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10日(时间从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莆田市荔城区仓后路165号.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莆田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