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6-08-01 |
4 总则 4.1 基本条件 4.1.1 申请绿色小水电评价的电站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已通过竣工验收;
b) 评价期内减水河段、库区等工程影响区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或水事纠纷,且未引发重大移民安置纠纷,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本标准的评价期是指不含评价当年的前三年,改造电站应扣除施工期. 4.1.2 电站应提供评价所需资料,资料清单可参考附录A. 4.1.3 周调节及以上的电站应进行出、入库断面的水质检测,提供符合要求的水质检测报告,具体要求见5.1.4. 4.2 评价内容 4.2.1 绿色小水电评价的内容包括环境、社会、管理和经济4个类别的评价内容,15个评价要素,20个评价指标. 4.2.2 环境评价应包括水文情势、河流形态、水质、水生生态、陆生生态、景观和节能减排等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包括如下评价指标: a) 水文情势包括最小下泄流量满足度;
b) 河流形态包括库沙比;
c) 水质包括水质变化程度;
d) 水生生态包括水生保护物种影响情况;
e) 陆生生态包括陆生生物生境影响情况;
f) 景观包括景观协调性和景观恢复度;
g) 节能减排包括替代效应和减排效率. 4.2.3 社会评价应包括移民、利益共享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等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包括如下评价指标: a) 移民包括移民安置落实情况;
b) 利益共享包括公共设施改善项目数和民生保障项目数;
c) 水资源综合利用包括综合利用情况. 4.2.4 管理评价应包括生产及运行管理、绿色水电建设管理和技术进步等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包括如下评价指标: a) 生产及运行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b) 绿色水电建设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和监测设施投运情况;
c) 技术进步包括自动化程度. 4.2.5 经济评价应包括财务稳定性以及区域经济贡献等评价要素.各评价要素包括如下评价指标: a) 财务稳定性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b) 区域经济贡献包括社会贡献率.
5 评价方法 5.1 环境评价 5.1.1 环境评价的各评价要素赋分权值为:水文情势15分、河流形态5分、水质5分、水生生态6分、陆生生态4分、景观10分和节能减排10分. 5.1.2 水文情势应采用最小下泄流量满足度指标进行评价,赋分权值15分.指标计算方法和赋分标准如下: a) 最小下泄流量满足度应按公式(1)、公式(2)计算: (1) (2) 式中: β ――最小下泄流量满足度,%;
n ――评价期内计算总天数,天;
j ――循环计数器;
f ――评价期内最小下泄流量满足与否的判断函数;
Qx ――坝(闸)下实际日均下泄流量,m3/s;
Qb ――坝(闸)下最小下泄流量,m3/s. 1) 坝(闸)下最小下泄流量包括坝(闸)下游河段生活、生产用水和最小生态需水量,应根据SL
525、SL 429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
2) 上游来水流量小于电站坝(闸)下最小下泄流量但按照来水流量下泄流量的,或因防汛、抗旱调度等非电站蓄水发电原因造成无法执行最小下泄流量的,可认为对应时段内日均下泄流量满足要求;
3) 无调节的坝式水电站或按规定设置了无节制泄流设施的水电站,可视为最小下泄流量满足度达到100%. 4) 坝(闸)下实际日均下泄流量应以监测资料为依据,没有监测资料的,应收集评价期内的水电站发电量、水库水位和上下游水文测流资料,通过水量平衡原理计算确定. b) 最小下泄流量满足度指标赋分标准见表1.当坝(闸)下实际日均下泄流量难以确定时,方可根据水电站为保障最小下泄流量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减水河段的生态治理措施、减水河段长度等因素,结合现场调查综合评定.赋分标准见表2. 1) 减水河段指自坝(闸)起至下游汇流后满足流量要求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