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6-08-08 |
本局于2009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因案情特别复杂,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0年3月10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于2010年4月10日再次决定延期.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05年5月7日经本局核准设立登记,名称为 广东太子妃服饰有限公司 ,2008年5月5日名称变更为 广东信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4月30日名称变更为现在的 广东华锦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 当事人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局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广东信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修立)和《验资报告》(穗苏叶验字[2008]第0151号)等申请材料,本局于2008年5月5日依法核准当事人变更登记申请,当事人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提交的《广东信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修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彭焯华,以货币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彭焯华,以货币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刘辉,以货币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朱权,以货币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当事人提交的《验资报告》(穗苏叶验字[2008]第0151号)审验结果反映,新增的950万元注册资本已由当事人的股东陆士尧、彭焯华、刘辉、朱权等人2008年4月24日缴存于当事人在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前进支行开立的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账户内(账号:121511512010018690). 但查明的事实是,上述账户并非 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 ,而是 一般存款账户 ,2008年4月24日只有广州吉祥鸟实业有限公司向当事人121511512010018690号账户存款950万人民币的转入记录,且存于该账户的所有资金于同年4月29日前全部转出到其他公司,陆士尧、彭焯华、刘辉、朱权等没有向该指定账户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此事实与当事人提交的《广东信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相符,也与当事人提交的《验资报告》(穗苏叶验字[2008]第0151号)审验结果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基本登记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2008年5月5日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的事实,证明当事人的名称变更历史(2005年3月7日设立时名称为 广东太子妃服饰有限公司 ,2008年5月5日变更为 广东信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4月30日变更为现在的 广东华锦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证据三:当事人2008年4月28日申请变更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广东信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修立)复印件1份和《验资报告》(穗苏叶验字[2008]第0151号)复印件1份,以及我局《收取登记申请材料凭据存根》1份,证明当事人申报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的情况;
证据四: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前进支行出具的《关于查证相关账户情况的复函》2份、《进帐单》复印件4份、《支票》复印件7份,证明上述账户并非 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 ,而是 一般存款账户 ,2008年4月24日只有广州吉祥鸟实业有限公司向当事人121511512010018690号帐户存款950万人民币,且存于该账户的所有资金于同年4月29日前全部转出到其他公司,陆士尧、彭焯华、刘辉、朱权等没有向当事人缴纳认缴的出资额950万元. 证据五:《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1份、《检查企业情况简易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