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6-08-11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事项名称: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9〕2605号) 审批对象:企业 实施机关:平谷区财政局 受理方式:现场办公受理 申请材料: 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 (1)申请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3)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

(4)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申请 (1)因名称变更的,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及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中的(2)-(8)项;

(2)办公场所发生区域内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办理变更手续;

跨区域变更的,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代理记账机构迁出手续,并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迁出核准通知书"及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中的(2)-(8)项到迁入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应当报送变更事项情况表、变更后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及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新增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及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申请 (1)代理记账机构终止情况表;

(2)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审查内容: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是否规范;

查验办公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审查标准:申请审批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格式规范,现场审查是否合格,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和审批,否则,不予受理和审批.确保具有三名以上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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