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08-13 |
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焱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良乡监狱(公章) 2018年6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良狱减字第073号 罪犯张连振,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唐山市,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2015年2月5日因犯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5)海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一中刑终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2015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经干警的细心帮助教育,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正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完全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 通过干警的教育,该犯思想有了转变,很后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认为自己的罪行给被害单位和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该犯表示要努力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该犯刑事判决书中载明其亲属代其退还被害单位全部所骗款项并获得谅解.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犯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并能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主动向干警汇报自己的改造思想. 该犯能够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学习,认真听讲,法制观念有所增强.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听从指挥,服从分配,明确了改造的方向,积极参加监区的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干警交给的各项任务.如在2018年劳动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和分配,配合干警的工作,完成监区安排的各项任务. 该犯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连振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良乡监狱(公章) 2018年6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良狱减字第074号 罪犯赵亿,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北京市,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2014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初字第005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二中刑终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2014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2016年10月26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6年2月27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自入监以来,在监狱干警的教育下,通过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政治思想教育活动,以及对传统文化知识的学习,该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认识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为满足个人私欲,不惜触犯法律,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认识到自己罪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也给自己的亲人造成了心灵上的伤痛,深感后悔.该犯表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服从法院判决,并在今后的改造中,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重获自由,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按照监狱内务卫生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 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态度端正,如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劳动态度端正,听从指挥,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监区的各项生产劳动.例如2018年该犯在监区参加劳动中,服从干警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安全生产,保质保量的完成干警交给的劳动任务. 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亿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良乡监狱(公章) 2018年6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良狱减字第081号 罪犯王凤晨,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北京,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2014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一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高刑终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2014年8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6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7年8月2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如他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真诚地认罪悔罪,坚决服从法院对我公平公正的判决. 在监狱干警的教育下,该犯能够反思自己,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识到了自身所犯罪行对社会的恶劣影响,也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该犯表示在以后的改造生活中要继续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该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努力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一日生活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该犯在遵规守纪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认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活动,如该犯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对所犯罪行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能够在监区的统一组织下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过程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车间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如该犯在车间参加劳动期间,能够踏实肯干,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在每日劳作的过程中可以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为同案2人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十四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凤晨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良乡监狱(公章) 2018年6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良狱减字第089号 罪犯杜君胜,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籍贯北京市,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2013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2013)大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2013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19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改造态度端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如他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对我的公平公正判决. 在监狱干警的教育和挽救下,该犯积极努力改造自身思想和行为,逐步树立起法律意识、服刑意识、自省意识、责任意识,清晰认识到认罪悔罪是服刑人员改造回归的基础,重获新生的前提,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和受害人的严重危害.该犯表示将继续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在改造中,该犯能够端正改造态度,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充分认识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养成了遵规守纪的行为习惯.能够在日常的改造生活中服从管理,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时刻以监规纪律作为行为准则. 能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等学习.在学习中,认真听讲,遵守学习纪律. 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监区车间参加劳动期间,能够按照监区要求和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君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良乡监狱(公章) 2018年7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良狱减字第095号 罪犯刘宝发,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籍贯北京,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县.2013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以(2013)高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起刑日期为2013年9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2016年2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37年9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如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