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8-14 |
第一章 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文件第二部分
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 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2 集中采购机构 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集中采购机构.本次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 系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谈判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4 货物 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 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符合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谈判竞争.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 6.2若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竞争.
二、 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第一章:谈判须知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四章: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五章:谈判邀请
第六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9. 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 9.1谈判文件中用 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 等文字规定或标注 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这些条款的任何负偏离(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