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8-15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且没有通过环保验收擅自在李堡镇工业集中区从事称重设备项目的生产加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4月26日调查毛建存《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25日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作出了"公司规模小,用人少,疏于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保证会积极整改"的陈述,我局予以认可;
作出了"请求环保局酌情处理,减免处罚"的陈述,我局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15日《行政处罚告知书》(通01环罚告字〔2019〕4号)及《EMS邮政特快专递回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到指定的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被评为黑色企业.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同时将记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将保持一年不能修复. 收款银行 :海安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网点 帐户名称 :海安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名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执收单位代码:011012001 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 收入项目执行码:2104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4日附: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