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6-08-30
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秩序,促进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质量受权人办法是经企业法人授权其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对食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食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食品放行责任的办法.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质量总监)(下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全面负责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质量受权人办法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质量受权人的备案汇总工作;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备案. 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受权人是食品质量的直接负责人.企业应当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干扰. 企业应当根据实施质量受权人办法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企业内部受权人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受权人在质量管理活动中的独立性和主导地位,确保受权人在质量管理活动中能全面履行职责. 受权人应当树立食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食品安全、有效为最高准. 第五条 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国家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技术相关知识,熟悉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知识;

(三)具有食品及食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求必须本科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或具有食品及食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四)通过食品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熟悉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企业全体正式员工. 第六条 受权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组织和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组织建立、实施和保持本企业食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下列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原辅料及出厂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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