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6-09-04 |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供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在开展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业务时应当提供本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本示范文本的电子版内容可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rfb.shandong.gov.cn/)、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daic.gov.cn/)下载.
二、请各市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积极倡导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