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09-0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海关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进出境游艇(以下简称游艇)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进出境,来往广东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境外籍游艇和境内籍游艇及其所载人员、物品、物料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游艇应当通过太子湾邮轮码头进境或者出境.游艇进出境监管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详见附件2).码头应当设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码头运营方应当配合海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进境游艇在海关指定泊位办结海关手续后,方可以停靠到其他泊位;
出境游艇在海关指定泊位办结海关手续后,应当直接离境. 第四条 境外籍游艇自进境时起至实际出境时止,境内籍游艇在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 游艇及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全国联网. 第六条 游艇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手续的,应当提交游艇所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开展进出境业务前,游艇负责人应当向蛇口海关提交《进出境游艇备案表》,办理游艇备案手续. 办结备案手续后,境外籍游艇首次进境时应当接受海关验核;
境内籍游艇首次出境时应当接受海关验核. 第八条 开展进出境业务前,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蛇口海关提交《进出境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办理游艇服务企业备案手续. 第九条 游艇及游艇服务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首次进出境前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按照要求提交《进出境游艇及服务企业备案变更表》. 第十条 游艇或者游艇服务企业可以申请撤销备案,并将原备案时批注的《进出境游艇备案表》或者《进出境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交还海关. 游艇或者游艇服务企业未办结海关手续,或者存在其他不宜撤销情形的,海关不予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海关可以依法撤销备案.
第三章 担保 第十一条 境外籍游艇进境前,游艇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境外籍游艇可以每次向海关提供该游艇的特定业务担保,也可以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此项特定业务的总担保. 第十三条 每次进境办理特定业务担保手续的,担保金额与该游艇应缴纳税款数额相当. 办理特定业务总担保手续的,担保金额与担保游艇应缴纳税款总额的20%相当,但不低于应缴纳税款最高的一艘游艇的税款额. 第十四条 核定应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适用接受游艇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根据游艇《拥有权证明书》认定游艇价格,按照会计准则的平均年限法认定折旧情况,结合游艇价格和折旧情况核定完税价格. 第十五条 游艇负责人可以提交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格式详见附件3)及其他担保,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籍游艇负责人应当每次向进境地海关提供相当于该游艇应缴纳税款的特定业务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