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6-09-07 |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