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6-09-11
附件: 2016年度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工作方案 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抽检范围 河南、河北、陕西、天津、贵州、甘肃、内蒙古、大连、江西、江苏、福建、吉林等12省(区、市)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车间、仓库及主要销售点. 产品范围 种植业:蔬菜、水果、食用菌(鲜)、茶叶、香辛类. 畜牧业: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 渔业:海水鱼、虾、蟹及贝类,淡水鱼、虾、蟹. 所有抽检产品必须为已成熟可上市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其中蔬菜产品应包含芹菜、韭菜、小白菜、菜心;

海水鱼产品应包含大鲮鲆,淡水鱼产品应包含鳜鱼和乌鳢.

三、抽样、检测及判定

(一)抽样 抽样应依据《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NY/T5344)规定进行.抽样单统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跟踪监测抽样单》(见附表1).

(二)检测 检测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5]4号)的规定.

(三)判定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四、结果反馈 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5日内将《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附表2)和《检验报告》分别寄送受检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五、异议处理与复检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部中心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和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部中心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复检工作由中心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同时报送部中心,抄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六、任务分工 各检测机构根据承担任务的地域、抽样数量、产品上市季节等及时与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联系,合理安排抽检时间和受检单位.各省(市、区)抽检样品数不得低于下表所列数目: 序号 省份 产品种类 样品数量(个)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

1 河南 种植业产品

110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2 内蒙古 种植业产品

50 3 河北 种植业产品

70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4 天津 种植业产品

70 5 陕西 种植业产品

110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6 甘肃 种植业产品

40 7 贵州 种植业产品

80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8 大连 种植业产品

50 9 江西 畜牧业产品

50 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10 河南 畜牧业产品

40 11 吉林 畜牧业产品

40 12 江苏 渔业产品

80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3 福建 渔业产品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