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6-09-11 |
1、项目名称:2015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招标项目
2、项目编号:2015-CGEC-17
3、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为打印机、复印机产品.
4、分包及中标原则:按打印机、复印机产品分为2个大包,10个子包(分包情况详见下表). 以各子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子包只有一个投标人中标,如果某个投标人在多个子包中综合评审均为最高分,则该投标人可同时多个子包中标. 序号 包号 产品类别 子包 采购内容 参考价位 采购数量
1 第Ⅰ包 打印机 Ⅰ―1包A3激光彩色双面 ≤10000
141 2 Ⅰ―2包A3激光黑白双面 ≤8000
317 3 Ⅰ―3包A4激光黑白双面 ≤2500
3989 4 Ⅰ―4包A4激光黑白单面 ≤1000
1356 5 Ⅰ―5包 针打平推一(136列票据A3幅面) ≤3000
624 6 Ⅰ―6包 针打证卡一(136列证卡A3幅面) ≤3000
647 7 第Ⅱ包 复印机 Ⅱ―1包A3彩色复印机Ⅱ ≤35000
45 8 Ⅱ―2包A3黑白复印机Ⅱ ≤15000
101 9 Ⅱ―3包A3黑白复印机Ⅲ ≤25000
98 10 Ⅱ―4包A3黑白复印机Ⅳ ≤35000
103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税局,产品配送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详见附件).
5、投标人及投标产品: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投标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打印机、复印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
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4)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要求. (5)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投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激光打印机和针式打印机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6、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办法: 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20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1:
00、下午1:30--4:00,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7、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接受投标时间:2015年11月18日8:00至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