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6-09-18

尸体侧翻时鼻腔流出白色液体;

双侧外耳道未见血;

嘴唇青紫,左侧上唇与牙齿之间见红色辣椒皮,牙列外侧见红色污迹;

颈部未见异常;

胸腹部未见异常;

左上臂见5.3cm X 0.7cm、0.6cm X 0.2cm、0.5cm X 0.5cm三处皮下出血,呈褐色,十指指甲甲床青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说明死亡原因为溺水致呼吸、心跳骤停.

四、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廖黎明,女,汉族,现年44岁,身份证号码510723197505155804,住址:四川省盐亭县柏梓镇麟瑞云龙村7组. 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于2019年5月21日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后续处置迅速有力,未造成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巴州区学府・龙腾苑翰墨轩三期4号楼地下负一层电梯井左边的集水坑(坑内有积水);

事故现场无照明设施,光线较差;

现场地面有积水;

死者坠落的高度为1.74米,坠落的坑内有1.1米深的积水;

集水坑内宽度为1.3米;

事发时该集水坑口安全防护未固定;

事发前死者在负一楼从事内墙粉刷工作,死者工作地与坠落点距离约10米;

该勘验在借助手机照明的情况下进行,以上勘验记录可与现场照片对应. 事故技术管理分析 技术分析:该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场所电梯井集水坑的安全防护未固定,未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现场位于地下一层光线较差,可视范围小,地面有积水. 管理分析: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

七、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经调查组人员分析、认定,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17"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直接原因.巴州区学府・龙腾苑翰墨轩三期4号楼负一楼地下室电梯井集水坑安全防护未固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死者(廖黎明)在电梯井口上厕所不慎坠落淹溺致死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死者(廖黎明)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讨论认为,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组建议巴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九、事故防范措施

(一)建议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对有安全隐患的场所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同时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二)建议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总结事故教训;

同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巴中光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17"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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