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6-09-18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