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6-09-22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45及62条修正条文对照表 修正条文 现行条文 说明 第45 条 证券商接受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已持有柜台买卖有价证券之非法人团体开户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第一款略)

二、客户为法人者,应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开户契约上签章并出具合法授权书.

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时之业务凭证由其被授权人签章;

并应由被授权人检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税捐机构发给之设立扣缴单位编配统一编号通知单影本(若属营利事业得免检附上开通知单影本)、授权书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分证影本办理开户;

证券商并应以函证方式确认系属授权开户.但客户系委由保管机构代为开户或出具由保管机构代办交割证明者,得免予函证. (以下略) 第45 条 证券商接受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已持有柜台买卖有价证券之非法人团体开户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第一款略)

二、客户为法人者,应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开户契约上签章并出具合法授权书.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时之业务凭证由其被授权人签章;

并应由被授权人检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税捐机构发给之设立扣缴单位编配统一编号通知单影本(若属营利事业得免检附上开通知单影本)、授权书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分证影本办理开户;

证券商并应以函证方式确认系属授权开户. (以下略) 增订第一项第二款但书. 客户委由保管机构代为开户或交割者,因保管机构之资格须经主管机关核准,且其於办理本项业务时均需依规定与委任人签订信托契约或委任契约代为办理,而函证之目的系在於确认授权开户,考量相关规已臻严谨,故开放证券商得免予函证. 第62条 (第一至六项略) 证券经纪商受理电话、书信或电报等非电子式交易型态之委托买卖且采电子方式填具委托书,或受理语音、网际网路、专线、封闭式专属网路等电子式交易型态之委托买卖,其买卖委托纪录储存作业符合下列规定者,得免列印买卖委托纪录:

一、使用无法修改与消除之电子储存媒体,并於成交当日制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录及管理程序.

三、专人管理负责,并可随时将电子媒体资料转换成书面格式. (以下略) 第62条 (第一至六项略) 以语音、网际网路、专线、封闭式专属网路等电子式交易型态之买卖委托纪录储存作业符合下列规定者,证券经纪商得免列印买卖委托纪录:

一、使用无法修改与消除之电子储存媒体,并於成交当日制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录及管理程序.

三、专人管理负责,并可随时将电子媒体资料转换成书面格式. (以下略) 修正第七项. 为简化证券商作业流程并降低其经营成本,就证券商受理非电子式交易型态之委托买卖且采电子方式填具委托书者,买卖委托纪录储存作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得比照现行电子式交易型态可免列印之,爰修正第七项,俾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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