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6-09-23
关于印发 《吉林市药品销售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现将《吉林市药品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在吉林地区范围内从事药品经销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务必于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本企业药品销售人员申报工作,将申报材料报至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吉林市药品销售人员资格证书,并登记备案.希望各企业要遵照本《办法》对药品销售人员申报严格把关,做好本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工作,切实将本《办法》落实到位. 联系人:朱姝

一、常亮 联系

电话:

2570921、2570922

网址:www.jlda.gov.cn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市药品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暂行) 为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净化药品市场环境,打击无药品销售资格人员非法销售药品,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的规范化、合法化,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在吉林市范围内(含外五县)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必须取得由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颁发的药品销售资格证(见附件1),未取得药品销售资格证的不得销售药品.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外埠企业)所申报的药品销售人员必须为本企业正式员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申办药品销售资格证时需持有本企业红印章的合法资质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药品经销范围和药品销售品种目录).

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必须具有本企业劳动合同、工资关系并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2年以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财务凭证).

四、药品销售资格证需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外埠企业)销售人员向市药监局申报,由市药监局审查资格合格后并登记备案给予颁发.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市药监局申报时,必须注明该销售人员所销售药品的品种名称、产地、规格、销售区域及其他个人情况说明.(见附表2)

六、市药监局对备案的药品销售人员实行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的双重管理.

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注册的药品销售人员如发生变动,需七日内向市药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每年12月份,由所注册药品企业负责将本企业药品销售人员本年度的劳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盖有企业原印章的复印件及药品销售人员资格证交药监局审核,材料齐全者视为合格.过期不予受理,每5年换发一次药品销售人员资格证.

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属药品销售人员辞去销售人员工作时,由原企业向市药监局申请该药品销售资格证作废,并负责将该药品销售资格证收回,上交市药监局.

十、药监部门对取得药品销售资格证的药品销售人员实施检查时以市药监局备案情况为准,对于未在市药监局备案的药品销售人员将不予以确认. 十

一、药品销售人员在实施销售药品时需随药品携带加盖红章的本企业经营资质材料,随货同行单据发票等.所销售的药品品种必须与企业购入的药品品种相一致,如果是首次经营的生产厂家或品种,需提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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