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8-05 |
1、监测要求
1 1.
1监测企业
1 1.2监测项目
1 1.3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
2 1.4监测时间和频次
2 1.5评价方法和标准
2 1.6减排项目季度排放量
3 1.7数据统计方式
3
2、废水国控重点企业
4 2.1监测和达标情况
4 2.2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情况
5 2.3主要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6 2.4超标情况
6
3、废气国控重点企业
7 3.1监测和达标情况
7 3.2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情况
8 3.3主要行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9 3.4超标情况
10
4、污水处理厂
10 4.1监测和达标情况
10 4.2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情况
11 4.3超标情况
11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2 5.1监测和达标情况
12 5.2总量控制指标达标情况
12 5.3超标情况
13
6、重金属国控重点企业废水监测情况
14 6.1重金属废水监测和达标情况
14 6.2重金属废水主要指标监测和达标情况
15 6.3重金属废水超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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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金属国控重点企业废气监测情况
18 7.1重金属废气监测和达标情况
18 7.2重金属废气超标情况
19 7.3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和达标情况
20 附表1: 主要行业废水国控重点企业详细名单
21 附表2: 2014年四季度废水国控重点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23 附表3: 2014年四季度废水国控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表
25 附表4: 主要行业废气国控重点企业详细名单
26 附表5: 2014年四季度废气国控重点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28 附表6: 2014年四季度废气国控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表
29 附表7: 2014年四季度国控污水处理厂未监测情况表
31 附表8: 2014年四季度国控污水处理厂超标情况表
31 附表9: 2014年四季度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32 附表10: 2014年四季度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超标情况表
32 附表11: 2014年9月和10月重金属废水国控重点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33 附表12: 2014年11月和12月重金属废水国控重点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37 附表13: 2014年9月和10月重金属废水国控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表
41 附表14: 2014年11月和12月重金属废水国控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表
41 附表15: 2014年9月和10月重金属废气国控重点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42 附表16: 2014年11月和12月重金属废气国控重点企业未监测情况表
43 附表17: 2014年9月和10月重金属废气国控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表
44 附表18: 2014年11月和12月重金属废气国控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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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要求 1.1监测企业 2014年四季度,开展监测的企业为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3]116号)文件中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中污染防治重点企业. 1.2监测项目 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4]2号)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 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 项目为选测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测项目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重点总量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要求的项目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重金属废水监测项目为: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重金属废气及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为: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1.3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 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重金属除外). 1.4监测时间和频次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
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等的规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其它监测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监测1次;
存在超标现象的,应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1.5评价方法和标准 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设备)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企业任一排放口(设备)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采用行业排放标准评价,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评价. 1.6减排项目季度排放量 根据国家环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1)8号],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时段内,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P=C*Q*T*(G/F)*10-3 式中:P――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C――该排放口某污染物监测当日平均浓度(毫克/升) Q――该排放口监测当日废水排放量(立方米/天) T――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生产天数(天) G――计算时段内该排放口对应的企业平均生产负荷(%) F――该排放口对应的监测当日生产负荷(%) 计算时段内,废气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P=C*Q*T*(G/F)*10-6 式中:P――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C――该废气排放设备某污染物小时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 Q――该废气排放设备小时废气排放量(立方米/小时) T――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生产小时数(小时) G――计算时段内该废气排放设备的平均生产负荷(%) F――该废气排放设备监测小时内生产负荷(%) 地区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