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6-10-08 |
七、"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工业企业2016年1月1日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减量,或者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八、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月日附表1 新建项目VOCs总量指标来源说明 单位:(盖章) 新改扩建项目名称 核算的VOCs排放量 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 XX项目 XXX吨 企业名称 所属区县 具体地址 VOCs减排量(吨) 减排 方式 治理完成时间 其它支撑材料 A企业 B企业 …… 备注:
1、减排方式包括:企业关停、油改水、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等;
2、支撑材料包括: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验收文件;
企业关停证明;
油改水技改证明材料等.未开展过VOCs排放调查且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关停的企业,应提供基准年企业存在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证明材料及对应核算方法中要求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量、污染物处理前后排放浓度监测报告、VOCs废弃物处理凭证及废弃物VOCs含量检测报告等数据信息. 附表2 XX市XX年度新建项目和减排项目数据库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编号 总量指标 替代削减方案 审批意见 项目实际排放量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