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6-10-12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但基金中基金除外)、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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